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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竞业协议?
所谓竞业协议,又称 “竞业禁止协议”,指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禁止员工在离职后前往竞品公司就职的一项制度。
说人话就是——你离开某家公司之后,不许到“原公司规定的对家”公司从事相关职业,更不能泄露前雇主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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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互联网坊间八卦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发布(2020)粤03民终26340号
判决书。黄x、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
一、黄x自2020年3月1日起无需继续履行其与腾讯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黄x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费105905.94元;
三、黄x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694495.04元;
四、驳回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黄x上诉请求:
撤销(2020)粤0305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无需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1694495.04元;无需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105905.94元;依法判决腾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在有直接证据证明黄x主张的情况下,应当重视直接证据相对于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原审法官片面的以生活经验来替代逻辑和证据应用,违反了最佳证据规则,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判决。\
二、腾讯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x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认定黄x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黄x未如实告知离职后就业情况的情形不能认定黄x入职了竞争对手,据此判决黄x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原审认为腾讯公司单方缩短竞业限制期限的情况下,黄x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明显过高,从而未降低违约金金额。该项认定明显违背了黄x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该项认定也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公平原则,属于错误认定。而且,缩短竞业限制极限直接导致可能违约的时间缩短、可能产生的违约损失减少,属于调整违约金的重要理由。
五、原审判决与原审法院在半年内出具的相同案件类型的在先认定前后矛盾,严重损害司法权的统一性。假设本案认定黄x需要支付违约金,依法应当大幅降低违约金金额。
六、腾讯公司明知黄x未如实告知就业情形后仍然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发放后再行要求返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不予支持。
七、原审判决存在查明错误与漏查案件关键事实,导致错误判决。
腾讯公司辩称:
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黄x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情节恶劣,其上诉请求毫无依据。
二、黄x上诉主张应调整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腾讯公司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付出了高额成本,竞业员工肆意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据一审法院查明,黄x于2014年9月15日入职腾讯公司,其工作岗位为技术测试。2017年7月24日,黄跃、腾讯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2019年2月27日,腾讯公司向黄x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黄x于当日在该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019年2月28日,黄x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离职,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0603.96元(税前)。
黄x离职后,腾讯公司已支付其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共计105905.94元,其中代扣个人所得税10100.48元。
2019年6月,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裁决:
黄x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105905.94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694495.04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黄跃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诉至一审法院。
双方争议事项为:
一、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黄x认为,其因腾讯公司迟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超过30日,已向腾讯公司送达《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通知书》,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腾讯公司在明知黄x没有按时报告就业情况的情形下,仍按月支付黄x竞业限制补偿费,表明腾讯公司已自行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黄x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某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未违约竞业限制约定,故腾讯公司要求黄x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105905.94元没有依据。
腾讯公司要求黄x支付违约金的理由基于两点。
其一为黄x未按照履行报告义务,其二是认为黄跃入职了某某跳动公司。
关于第一个理由。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黄x未按时申报就业情况的,对应的违约责任为腾讯公司有权不支付当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不是承担巨额的违约金。
关于第二个理由。腾讯公司主张黄x入职某某跳动公司缺乏证据支持。退而言之,假设黄x入职了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构成违约,亦应大幅降低违约金的金额。
腾讯公司认为:黄x离职之后拒不履行报告就业情况的义务,隐瞒其真实就业情况,其提交的相关证据矛盾重重,没有可信度。腾讯公司为佐证其上述抗辩主张,提交了(2019)京国信经证字第05771、25772、05773、05949、06546号公证书及相应的视频录像、截图,以证明黄x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连续多日进入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3023号公园一号办公楼及南海大道2163号来福士广场某某跳动公司的办公场所,持有该两处办公楼的门禁卡。
另提交了某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以证明该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劳动派遣服务,在未与黄x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每月支付高额工资不合常理。
而黄x在庭审中述称,其在某某人力资源公司从事的工作为计算机软件研发与测试,但未能说明该公司的部门设置、其主张的任职部门的人数、完成的工作等情况。
另黄x确认前述腾讯公司提交的视频中有关黄x的录像是其本人,提出其是去某某跳动公司拜访朋友宋某某,持有的门禁卡系宋某某所给,但未能合理地说明其拜访宋某某的具体情况及宋某某何时将门禁卡交给黄x的等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黄x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腾讯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所拍摄的场所为办公大楼的公共空间或其附近,其拍摄行为及拍摄的内容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证机关确认拍摄前述视频所使用的软件会在调用摄像头时自动对拍摄信息进行固化记录,并加密同步上传云端,可以确定所拍摄文件的唯一性和真实性。
在黄x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腾讯公司提交的前述视频予以采信。腾讯公司提供的企业公示信息系政府机关的公开信息,一审法院亦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与黄x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黄x离职时腾讯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再次向其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黄x亦于当日签署确认,故上述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黄x应遵照履行。
黄x在离职后没有按照约定定期报告其就业情况,反而入职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某某跳动公司,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黄x上诉主张公证书不能证明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认定其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法院认为,公证机关对视频资料拍摄内容进行固化记录,可以确定公证文件的真实性,且视频资料拍摄的是办公大楼的公共空间或附近,拍摄行为和拍摄内容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采信。
黄x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连续多日进入某某跳动公司的办公场所,并持有办公楼的门禁卡,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而且,黄x关于离职后到某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黄x入职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某某跳动公司,并无不当之处,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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